宣告項目名稱 (Visual Basic)

每個宣告項目都有名稱,亦稱作「識別項」(Identifier),可供程式碼參考之用。

規則

Visual Basic 中的項目名稱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 必須以字母字元或底線 (_) 開頭。

  • 只能包含字母字元、十進位數字和底線。

  • 如果是以底線開頭,必須含有至少一個字母順序字元或十進位數字。

  • 長度不可超過 1023 個字元。

1023 個字元的長度限制也適用於完整名稱 (Qualified Name) 的整個字串,例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下列範例顯示幾個有效的項目名稱。

aB123__45

_567

下列範例顯示幾個無效的項目名稱。 第一個名稱僅包含底線,第二個以十進位數字開頭,而第三個包含無效字元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警告

由於以底線 (_) 開頭的項目名稱不屬於 Common Language Specification (CLS) 的一部分,所以符合 CLS 標準的程式碼無法使用定義這類名稱的元件。 不過,在項目名稱中的任何其他位置使用底線則符合 CLS 標準。

名稱長度方針

依實用性而言,您的名稱應該盡可能簡短,但仍可清楚識別項目。 這可以提升程式碼的可讀性、縮短行的長度和減少原始程式檔 (Source File) 大小。

另一方面,您的名稱也不可短到無法充分描述項目代表的意義,以及它在程式碼中的用途。 這對程式碼的可讀性十分重要。 如果他人嘗試了解您的程式碼,或是您自己在撰寫之後很久再回頭查閱,適當的項目名稱可以節省大量的閱讀時間。

逸出名稱

一般來說,項目名稱不可與 Visual Basic 保留的關鍵字相同,例如 Case 或 Friend。 但是您可定義一個放在中括號 ([ ]) 內的「逸出名稱」(Escaped Name)。 逸出名稱可與任何 Visual Basic 關鍵字相同,因為該括號可解決模稜兩可 (Ambiguity) 的問題。 當您稍後在程式碼中參考該名稱時也必須加上中括號。

一般而言,只有在下列情況中才需要使用逸出名稱:

  • 移轉自舊版本 Visual Basic 的程式碼,而該版本並未將您使用的名稱保留為關鍵字;或

  • 使用以其他語言撰寫的程式碼,而指定關鍵字在這種語言中並未被保留。

此外,項目名稱與關鍵字產生衝突時,您應考慮重新命名該項目。 整合式開發環境 (IDE) 提供您簡便的更名方式。 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 HOW TO:重新命名識別項 (Visual Basic)

名稱區分大小寫

Visual Basic 中的項目名稱不區分大小寫。 這表示當編譯器比較兩個只有大小寫不同的名稱時,會將它們當做相同的名稱來解譯。 例如,編譯器會將 ABC 和 abc 視為相同的宣告項目。

然而,Common Language Runtime (CLR) 使用區分大小寫的繫結。 因此當您產生一個組件 (Assembly) 或 DLL 讓其他組件使用時,您的名稱將會區分大小寫。 例如,如果您使用名為 ABC 的項目來定義類別,而其他組件透過 Common Language Runtime 使用您的類別,則它們必須以 ABC 來表示該項目。 如果您隨後重新編譯類別,並將項目名稱更改為 abc,則其他使用這個類別的組件就無法再存取該項目。 因此,當您公佈組件的更新版本時,不應該更改任何公用項目的字母大小寫。

名稱和地區設定

名稱比較和地區設定無關。 如果兩個名稱在一個地區設定中相符,它們一定在所有的地區設定中都相符。

請參閱

概念

宣告項目特性 (Visual Basic)

其他資源

Visual Basic 的宣告項目

已宣告之項目的參考 (Visual Basic)

陳述式 (Visual Basic)